男子负债千万后火速离婚“净身出户”,法院 瑞丰服务
男子负债千万后火速离婚“净身出户”,法院:撤销相关财产分割约定。总阅读。王某表示其长期居住在国外,离婚意愿强烈,并非为了躲债而离婚。同年6月,王某将上述两处房屋中的一处以940万元的价格卖出。2025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上述行为导致郑某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减少,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其中,“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约定,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两处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共同出资购买的一辆汽车也归女方所有,另一方不要求现金补偿。此外,双方同时确认上述财产已包含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并已全部合法分割,无任何隐匿。另外,王某自认另一套房屋的价值约为2000万元。2026年10月30日,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上海浦东法院”)获悉,此前,该院对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郑某及其前妻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的条款。该案中,科技公司对郑某的债权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且未执行完毕。2026-10-30 15:41。平台声明。上海浦东法院介绍,郑某是某企业管理公司(以下称“管理公司”)有限合伙人,2024年1月,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科技公司”)与该公司就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当地法院最终判决管理公司败诉,郑某需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800万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返回,查看更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阅读 (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号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编号:31120170006。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身负巨额债务的公司合伙人郑某,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处房产、一辆汽车全部约定归妻子所有,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郑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郑某辩称,他与王某自2017年底就已实际分居,因感情破裂才选择离婚,只是延迟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非逃避债务。郑某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判决生效后,该科技公司于5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二人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债权人遂将郑某及其前妻诉至法院。在子女已成年、郑某在离婚中亦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两被告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两处房屋及一辆汽车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不要求任何补偿。审理中,两人确认离婚事宜中郑某不存在重大过错。一个月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执行过程中,发现郑某名下已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发布于: 上海市。得知这一情况的科技公司认为,郑某在明知自身负有巨额债务且已收到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主要夫妻共同财产无偿或变相无偿转移至妻子名下,导致科技公司债权无法实现,属于明显的规避执行行为,故将郑某和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及汽车归女方所有的约定。查看TA的文章>。此外,原告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诉讼,未超过除斥期间,主张撤销的范围也未超出其债权限额。郑某2024年2月1日收到上述判决,2月5日便与妻子王某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



